“保录取”识别指南:法律、判例与真实价格

每逢升学季,“保录取”“保过班”的广告会集中出现在一些社交平台与私域社群中,话术高度相似:内部渠道、百分百录取、免试直通、不过全退。

判断这类商品是否可信,不需要行业内幕,只需要三样公开可查的东西——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案例、法院判决。本文把这三样摆出来,再对照正规服务与灰色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全部依据公开可查的法条原文、监管部门公告与公开报道(出处的性质在文末参考资料中逐条标注),不点名任何在营机构。


一、先把法律说清楚:在广告里承诺“保过”,本身就违法

很多人以为“保录取”的问题在于最后没兑现。其实问题在广告发出的那一刻就已经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请注意第(一)项里的“暗示”二字:不必写出“百分百”,只要让人读出“交钱就能上”,就已落入禁止范围。第(二)项针对的是“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逐语,见上引条文)。“内部渠道”“招生官朋友”一类话术可能触及该项;若同时与事实不符,还会另行落入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乃至诈骗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法》第二条把适用范围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告,境外主体面向中国读者投放的广告是否适用,须另作判断。

违反第二十四条的后果规定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该款的罚则分三段(逐语):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请注意实务上最常适用的一段:社交平台上的投放型广告,广告费用往往无法计算,此时的罚款是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若同时构成虚假广告,另适用第五十五条(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这不是纸面条文。2025年7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五起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的违法表述被列出(此处为部分引用,略去机构名):

“……联考过关率100%”“保过、签订保过协议”

该案由怀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同批公布的另外四起,违法表述包括“年级前10名 6名原点1对1”“入围进面,捷报频传”“一次考试就能‘本科双证’轻松拿”等。其中“年级前10名”“学员分享成功的喜悦”一类,在条文上对应的是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也是本站不刊登学员合格实绩与体验谈的原因。(另需说明:同批中的“全网最低价”属于绝对化用语的问题,条文依据不是第二十四条;原资料对各案只写“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未逐案标明条号。)

值得记住的是:被处罚的不是“没做到”,而是“这么说了”。“签订保过协议”这句宣传语本身即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内容。把它当作卖点写在页面上的机构,其表述在中国《广告法》下已有处罚先例——这一点值得读者在签约前自行核实。


二、“保证”到底保证了什么:多数不是退款,是免费重读

假设你不在意合法性,只想知道“万一没考上,钱能不能回来”。那就要去读合同,而不是读广告。

笔者查阅了多家面向中文圈招生的在日升学补习机构公开的课程页面与招生手册(调查时点为2026年7月;为避免针对具体在营企业,此处不列名称,表中亦不复制可被检索到的原文),其“保证”条款可归纳为三类:

类型典型表述实际含义
① 无期限重读型无期限重读,且书面写明一次性付款后不再另行收费、亦不退费书面明确否定退款,补偿是可以一直读下去
② 次年免费续读型不合格则次年免费续读,并附带一定的出勤率条件不是退钱,是再读一年的资格,且附带出勤条件
③ 全额退款型宣称不合格全额退款多见于软文与社交平台,公开的课程条款页面上往往找不到对应条文

也就是说,顾客期待的“钱能回来”,与合同实际写的“可以再读一年”,是两件不同的事。《法治日报》2025年5月10日的报道(《考研“保过班”涉嫌违法 专家呼吁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引述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彭錞的分析指出:“此类退款承诺往往存在附加条件,例如‘需全勤上课’‘需完成所有作业’‘仅限首志愿’等限制,实际执行中机构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从而构成‘霸王条款’或变相免责条款”。

那么,法院怎么看?

2024年6月30日,《法治日报》第6版刊登(新华网转载)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组留学“保录取”协议案件,标题为《留学保录套路颇多 谨慎选择防范风险》。四起案件的结论并不统一,恰恰因此更有参考价值:

两条判断线由此浮现。第一,法院以合同的明文条款为出发点,再结合履行状况与双方过错酌定退款金额——上述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典》第8条、第148条、第153条、第157条与第509条、第577条、第592条等,而不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全额退款出现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第一起案件即依补充协议的明文条款判决全额退费)。广告违法与合同效力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二,一旦涉及伪造材料、代考,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此时虽也能主张返还,但当事人同时已暴露在学历被撤销等更严重的风险中。

至于合同里那句“一律不予退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给出了答案。该条共三款:第一款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要求说明;第二款、第三款则是(逐语):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也对格式条款的无效作了一般规定(该法可在同一数据库中按法律名称检索;其检索结果页无法固定为永久链接,故本文不单独附链接)。本文引用的四起房山区法院案件并未适用消保法第二十六条,因此这里只能说“一律不退费”一类条款在法理上有被认定无效的空间,而不能说“已有法院据此认定无效”。


三、日本这一侧的事实:不存在“内部渠道”

“内推”“教授内诺”“免试直通”是日本方向“保录取”最核心的卖点。它在事实层面站不住。

《羊城晚报》记者就“保录取”向多所学校求证,实际的回应分布是这样的: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招生办负责人明确回答“‘保录取’项目是不存在的”;宁波诺丁汉大学早在2021年8月即就自主招生发布声明:“我校从未以授权或其他形式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关于自主招生的‘保录项目’。”同一篇报道中,记者向伦敦大学学院与利兹大学发去邮件求证“内推”一事,截至发稿前伦敦大学学院尚未答复,利兹大学则回复“已将疑问交由相关团队,以便进一步通知您”——这两所并未作出否认。此外,该报道还核对了某机构官网的“名校前招生官”团队:所谓“前耶鲁大学招生办主任”实为耶鲁管理学院的一名教授,该教授回信称从未担任过那个职位(该机构未就此作出回应,本文亦未独立核实)。

已经公开回应过的学校,回答均为否认或“未曾开展”。 日本方向的情况也类似:中文自媒体转载的日本媒体报道中,东京大学方面表示“并不掌握相关情况”,早稻田大学表示“没有掌握情况,如有不正当行为将严肃处理”,庆应义塾大学表示“本校实施公平公正的入学考试,确认作弊行为时将严肃处理”。也就是说,迄今没有任何日本高校公开承认与第三方机构存在“内部渠道”;但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这些回答本身是“不掌握”与“将严肃处理”,而不是逐一否认与某机构的合作关系。

那么中介究竟做了什么?同一篇调查给出了答案:为申请人伪造或“注册”海外学历与成绩单,再用这份材料申请目标院校。学校基于诚信原则接收材料,录取通知书于是真的发了出来——但学历是假的。

代价是可以查证的。据同一篇报道:2018年,7名中国留学生因申请研究生时递交虚假成绩单被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开除;2019年,一名王姓学生因2016年申请哥伦比亚大学的材料造假而被退学。报道中另提到2022年伦敦国王学院有学生因“保录取”造假被勒令退学,但该节出自受访者的转述(“据他了解”),记者并未独立核实,本文亦未能找到独立佐证。

请特别注意:在日本,材料造假不只是学校层面的问题。入学申请材料与在留资格(签证)申请材料高度重合,虚假文件一旦被发现,影响的不是一次录取,而是此后长期的在留资格申请。用一次“捷径”换取的,可能是整条留学路径的关闭。

价格也在说明性质。 2025年5月,两家中文自媒体(网易号、搜狐号)转载了同一篇日本媒体报道,称社交平台上有机构对东京大学的“保录”开价约400万元人民币(约合8,000万日元),对早稻田、庆应、上智等私立名校则开价约30万元人民币这两条参考资料同为对同一篇日本媒体报道的转述,并非相互独立的两个信源,且均为自媒体,不是编辑部稿件;此处只用于说明报价的量级与档差,不作为已成交价格。

而正规的一对一升学指导,日本国内的公开价格通常在数十万到一百多万日元的量级。两者差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性质:一边买的是指导时间,一边买的是“结果”——而结果本来就不属于任何机构可以出售的东西。


四、危险信号自查清单

以下任意一项出现,都建议停下来。

危险信号为什么危险
“我们保证拿到教授内诺”“我们和教授有关系”“内部渠道”“招生官朋友”可能触及《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暗示考试机构或其人员参与)。注:事前联系指导教员并取得内诺,本身是日本大学院的正常惯例(参见〈日本读研全流程〉三);危险的是由第三方承诺代为取得或保证内诺
“百分百录取”“保过”“不过全退”保证性承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已有处罚先例
“免试直通”“无需语言成绩”通常意味着材料由机构“代办”,而非申请条件放宽
“包过签证”在留资格由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审查,无人能承诺结果
拒绝书面合同;先交钱后签约;一切只在即时通讯软件里谈拒绝把承诺写进可执行的文件,等于承诺不存在;纠纷时举证与执行都极其困难
不透露实际指导者身份与履历无法核实“谁在教”,价格便失去任何对应物
要求交出申请邮箱与院校账号媒体调查显示,这是当事人看不到真实申请材料的常见安排
付款绑定“定金—offer—签证”节点,或要求打款至个人账户该结构服务于机构控制而非保护付款人;付款人与签约人不一致会切断追责链条

五、正规服务长什么样

反过来,可核对的正面标准只有五条,都不需要专业知识:

  1. 价格公开。总额、包含范围、不包含什么,在网页上就能读到,而不是“加微信详谈”。
  2. 合同与退款条款成文。口头承诺一律不算数;请对方把说过的话写进合同,是最有效的测试。
  3. 指导者实名,履历可核查。谁上课、谁改稿、谁做面试辅导,应当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名师团队”。
  4. 明确说“不保证录取”。愿意写下这句话的机构,反而是把法律与现实都看清楚了的。
  5. 符合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特定商取引法)的书面义务:属于政令列举的七类役务(语学的教授、学习塾、家庭教师等)之一,且期间超过两个月、金额超过五万日元的持续性服务,构成“特定继续性役务提供”,事业者负有交付法定概要说明文件与合同文本的义务,消费者享有冷静期与中途解约权。请注意“语学的教授”一类另有除外规定(专门针对入学考试准备或学校补习者除外),是否该当须个案判断。

第5条尤其值得记住。东京都消费者被害救济委员会2020年10月20日的报告书处理的正是这样一起纠纷。以下依据该报告书正文(全16页)逐条对照,先说清事实与手续经过,再说其法律判断——两者的分量并不相同。

事实与手续:申请人是一名20多岁的女留学生,为报考日本大学院,报名了对方当事人(日文报告书称“相手方”,即被申请的事业者)的“升学1年9个月课程”(2018年7月入学)。学费分两次支付:2018年5月支付第一年份,2019年5月支付剩余9个月份(约50万日元)。2019年9月下旬确定可以进入希望的大学院后,她申请9月退学并退还10月以后的学费,被以“按规定一律不能退款”拒绝。审议进行到审议会部会(日本行政审议机构的分科会,日文称“部会”)的第3次会议时,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提出“已决定通过法院的程序解决本案并已提出申请”,因此不再配合资料提供与听取;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足以审议的调查,终止了本案的解决处理手续(东京都的案件一览中,本案的处理结果亦记为“手续打切”)。

这里需要更正一个常见的转述:关于“未交付合同书”,报告书并没有作出认定。报告书写的是——“本部会(该分科会)未能获得包括合同书面在内的相关资料”“据申请人称,入学时似乎也没有向申请人交付明示合同内容的合同书”。也就是说,这是申请人的陈述,委员会因对方当事人不配合而无法确认,并非委员会查明的事实。

在此前提下,报告书就两个法律问题给出了该分科会的基本看法(不是对本案的终局判断):

还应当说明的是,报告书在“对行政的要望”中写道,期待今后就该法的解释作出“与本报告书相符的规则等的修改”——换言之,这一解释本身尚未确定,报告书提出的是问题,并要求主管部门通过修改规则加以明确。

报告书另提到:“都内的消费生活中心还收到其他外国留学生解约教育服务却拿不到退款的咨询”——同类问题并非孤例。


六、已经付了钱,怎么办

中国境内

  1. 先固定证据: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宣传页面的截图与网页存档(页面随时可能被删除)。
  2.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017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同时要求“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违法广告与虚假宣传属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 考虑民事诉讼。留学服务合同多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可按实际履行进度主张退费;“一律不退”的格式条款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497条主张无效。
  4. 对结果保持现实预期。据《羊城晚报》2022年报道引用法律文书数据库“威科先行”的统计,此前五年留学中介涉诉案件938件(此前三年639件),90.88%的涉诉金额在50万元以下;受访律师表示,在合同服务费过高的情形下,能实现部分退款的案件比例约七成。同一报道也指出“执行难”的问题:如果对方是皮包公司,收款后很快就能注销公司,纵使学生胜诉也难以追回钱财。这正是“先看合同再付款”远比“事后维权”重要的原因。
  5. 若涉及伪造材料、代考等情形,可能已构成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本境内

2017年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认定之后,该行业转为市场化运作;涉及违法广告与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可通过12315平台反映。维权路径因此分散在不同窗口,程序也需要时间——这也正是把判断放在签约之前、而非事后维权,才是更稳妥做法的原因


结语

“保录取”不是一种服务,而是一种把风险从机构转移给学生的定价方式。真正能被保证的从来不是录取结果,而是过程:谁在指导、做了什么、留下哪些可查证的痕迹。

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把对方的口头承诺,请他写进合同。 愿意写的,值得继续谈;不愿意写的,广告说得再好也已经回答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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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可查的法条原文、监管部门公告与公开报道整理(出处的性质见上),信息截至2026年8月。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任何个案建议。

贞村真宏(东京大学法务博士〔专业学位〕)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原文)

监管部门公布的处罚案例

法院判决的报道

媒体调查

日本官方文件・咨询窗口

注:媒体报道中的“保录”报价为机构叫价,非经核实的成交价格,仅用于说明价格量级;上述两条自媒体资料同为对同一篇日媒报道的转述,并非相互独立的两个信源。日本国内正规升学指导的价格区间,来自对公开标价的观察,不是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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